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博”、“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等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格力博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4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1,540,000股,每股面值 1元,每股发行价 30.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4,950.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0,511.24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4,439.6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 1月 31日划至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专项账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年 2月 1日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做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 61457418_B01号)。
根据《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同时依据公司真实的情况,公司于 2023年 8月 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于 2023年 9月 15日召开了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暨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对募投项目做调整。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GREENWORKS (VIET NAM) COMPANY LIMITED
GREENWORKS (VIET NAM) COMPANY LIMITED
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保障募投项目实施效率,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与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募投项目内完成相关备案,与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结合实际需要安排项目支出等。
注册地址:越南太平省泰瑞县瑞连乡连河泰园区(Green iP-1)C-1区(属于 C地块)
主营范围:园林设备的制造和组装,园林设备零部件的制造和组装,塑料件及配件制造,金属配件生产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系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合并报表产生一定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是从公司及股东长远利益出发,符合公司发展的策略规划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助于公司加强管理及进一步支持公司业务的发展。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是根据项目实施的真实的情况作出,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涉及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以及《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将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尽快办理境内发改委、商务厅备案或核准文件及外汇登记手续。
2021年 9月 1日,海防子公司取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太平省经济区及工业区管理会核发《投资登记认证》(7607113540),现已分割给太平子公司。
2022年 2月 16日,海防子公司取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太平省环境资源局核发《土地使用权证》(CS 666789),现已分割给太平子公司。
2024年 4月 16日,太平子公司取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太平省营业登记室颁发的营业执照。
公司将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尽快办理境外其他必要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考虑当前业务经营规划和项目实施需求等因素,为更高效的建设募投项目,同意将募投项目“年产 500万件新能源园林机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 GREENWORKS (VIET NAM) COMPANY LIMITED变更为 GREENWORKS (THAI BINH) COMPANY LIMITED。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都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相关事项。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制定了相应的操作的过程,不影响募集资金资本预算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